为进一步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规范和加强教育学部及所属单位公章(以下简称“公章”)管理,完善公章使用手续,杜绝漏洞发生,促进公章使用和管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公章使用和管理正确、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章使用原则
(一)统筹管理。教育学部通过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两会”)统筹管理学部发展重要事务。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教育学部重要事项通过“两会”决策,使用公章。
(二)激发活力。按照“在学部统筹领导下,核心业务学院独立开展”的原则,各学院在学部统筹领导下,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化等核心业务方面可独立使用各自学院公章。
(三)规范使用。教育学部所有公章,严格按照学校、学部相关公章使用规定程序用章。
二、专人管理公章
公章由学部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团委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不得动用,专管人员不得将公章交给他人使用和管理。公章专管人员调离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三、严格审批手续
使用印章应坚持“先批准、后用章”的原则。批准人应当在用章材料原件上签字。事情特急而批准人又无法签字的,经请示批准人同意后,可先加盖相应公章。办公室做好记录,注明事由、批准人、批准时间,事后补办签字手续。
四、用章审批权限
(一)学部党委印章。党委日常工作经教育学部党委副书记批准后用章。党委重要事项经教育学部副书记(主持党委日常工作)批准后用章。重大事项经教育学部党委书记批准签字或委托副书记(主持党委日常工作)批准签字后用章。
凡以学部党委名义制发的各类证书、通知、证明等,须经学部党委分管副职签字批准后用章。
(二)学部行政章。行政日常工作用章,经教育学部分管行政工作副职批准签字后用章。行政重要事项经教育学部副部长(主持行政日常工作)批准后用章。重大事项经教育学部部长批准签字或委托副部长(主持行政日常工作)批准签字后用章。
凡以学部行政名义制发的各类证书、通知、证明等,须经学部行政分管副职签字批准后用章。
(三)单位领导名章。须报经单位领导本人或委托的其他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用章。
(四)学部所属学院公章。教育学院、心理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基础教育研究院等印章,学院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化等方面独立开展业务工作。主要面向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研究院、人文社科研究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招生办公室经学院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后用章。特殊情况下,需面向人事处、财务处等其他部门使用学院公章的,经教育学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用章。
(五)学部团委公章。学部团委日常工作用章由学部团委书记批准,团委重要事项用章由学部副书记批准,团委重大事项用章由学部副书记(主持党委日常工作)批准。
五、实行用章登记备案制度
除学部教职工生个人科研经费日常报销及学部普通日常报销使用公章外,公章使用凡涉及档案、证明、证书、通知等,尤其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当事人(经办人)需在“河南大学教育学部公章使用登记簿”上进行完整相关信息登记,并签名。公章专人负责登记信息与实际材料核对,并做好登记簿的管理及存档工作。
六、用章技术规范
根据材料性质和实际需要加盖单章、多章、骑缝章。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公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等上用印。
七、外出使用
严格控制将公章带出单位外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带出使用时,须经学部主要领导批准,并由印章专管人员携带外出使用。
八、公章更换
需刻制更换新公章时,须报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按学校管理规定要求进行。
九、管理责任
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用章批准人和经办人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用章。公章管理人在用章时要认真审核用章规范。凡违反本办法使用公章者,将视情节追究责任。因违规用章而产生严重后果的,将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本办法制定、施行时间及解释
本办法经教育学部党委会研究决定,经教育学部党政联席会研究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学部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河南大学教育学部委员会
河南大学教育学部
二0二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