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教育学部本科教学评价实施方案(试行)

      |      2022-09-06     |     阅读数: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是培养人才、实现教育目的的基本途径,教学质量是学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为深入贯彻全国、全省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教师〔201713号)、《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状态保持监控办法(试行)》(教高评中心函〔202101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实施意见》(豫教高〔20197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增强教师的教学质量意识,加强课程教学的质量管理,科学评价教师教学工作,进一步完善我校本科教学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工作体系,规范教学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工作程序,促进教学质量持续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与目标

第一条 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立德树人,围绕理念新起来、课程优起来、教师强起来、课堂活起来、制度严起来,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严格教育教学管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教学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体系的建立以提高和保证教学质量为目标,运用系统方法,发挥目标导向、条件保障、激励约束等功能,坚持“以本为本”,推进“四个回归”,加强“四新建设”,坚持教学质量保障的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建立全校统筹联动质量保障长效机制。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学校本科教学质量评价遵循全面性、权威性、多样性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应贯穿教学全过程,以课堂教学为重点,涵盖实习实训、创新创业、第二课堂、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等方面。

(二)权威性原则: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具有不可更改性。评价结果与教学单位的考核、教师的职称评聘、评先评优等挂钩。实行“教学质量评价”一票否决制。

(三)多样性原则:建立校内与校外评价、学生与教师评价、学校与学院评价、自我与同行评价、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评价体系。

第四条 学校本科教学持续改进工作遵循针对性、发展性原则。

(一)针对性原则:教学质量评价中发现的明显问题,要建立整改台账,予以重点督导,及时反馈,适时跟踪,形成运行-评价-反馈-改进-再评价的闭环管理机制。

(二)发展性原则:教学质量评价以促进教师教学能力发展、教学方式创新、教学水平提高、教学质量提升和学生全面发展为导向,旨在实现教学相长,师生共同发展。

第三章 评价组织

第五条 教学质量的评价主体包括学生、校级督导、同行督导、党政领导及教学管理相关人员。

第六条 聘请身体健康、热爱教育事业、学术造诣深厚、工作责任心强、教学和管理经验丰富、师德高尚的在职教授、教学名师和教学骨干组成校级教学督导组。校级教学督导组代表学校进行督教、督学、督管。

第七条 学部成立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同行教学督导组,负责本学部的教学质量评价和持续改进工作。

第四章 评价内容

第八条 师德师风评价 主要包括教师在执教生涯中的理想信念、职业道德、仁爱之心、言行规范和社会责任感等。

第九条 专业建设评价 主要包括对专业培养目标的合理性、毕业要求对专业培养目标的支撑度、课程体系对毕业要求的支撑度、师资队伍的数量与结构、专业师资的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力、教学资源条件的保障度、专业建设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融合度、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运行的有效度、专业建设档案完整度、专业特色彰显度等方面的评价。

第十条 课程建设评价 主要包括对教学大纲、教案(教学设计)、课程思政、课程教师团队、课程资源、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课程建设制度、课程“两性一度”(高阶性、创新性和挑战度)等方面的评价。

第十一条 教材建设评价 主要包括对教材选用质量、教材内容更新率、校本教材建设成效、教材研究水平、教材建设制度等方面的评价。

第十二条 教师教学水平评价 主要包括对自主学习能力、教学理解能力、教学设计能力、教学过程组织力、教学改革创新能力,课程思政驾驭力、智慧教学掌控力、教学效果满意度等方面的评价。

第十三条 实践教学成效评价 主要包括对实验的开出率、实验课结构、实验条件、实习(训)基地建设与运行水平、实践教学制度建设等方面的评价。

第十四条 学生学习成效评价 主要包括对学生道德修养、三观养成、学习态度、课堂纪律、学风考风、毕业论文(设计)完成情况、毕业五年左右培养目标达成情况等方面的评价。

第十五条 日常教学运行评价 主要包括开学前教学准备、日常教学检查、专项检查(评估)、学生评教、同行评教、督导评教、师生座谈会、教师反思等方面的评价。

第十六条 评价内容创新 鼓励学部教师根据专业特色、所授课程性质与特点,配合教学改革实践、在践行学校教学质量评价内容的基础上,创新评价指标,实施质量评价,促进个性发展。

第五章 评价结果反馈与利用

第十七条 建立质量评价多向反馈机制。利用融媒体和《教学简报》《督导简报》《教学检查核查通知》公布或通告“三督三评”等教学质量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 对于教学质量评价中发现的学部教学管理重大过失,扣减年度考评分数,核减教学资源分配额度。

第六章 持续改进

第十九条 各课程要根据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对课程目标、课程大纲、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方式和内容等进行及时改进并形成自评报告,提交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审核、存档。

第二十条 各专业根据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对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等进行持续改进,撰写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提出下一年度持续改进的目标和实现路径,年度报告提交院(部)审核、存档并交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部根据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召开党政联席会和教学工作会议,专题研究教学工作,对各专业培养目标、师资队伍建设、教师教学水平、专业办学条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持续改进,撰写学部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提出学部教学质量持续改进规划,年度报告交教务处审核、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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