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

  王志胜     |      2009-11-27     |     阅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实施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在向我校提出学位申请的同时再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三条:我校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申请的学科、专业,必须是已授予毕业研究生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

第四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不属于研究生学历教育,我校对取得学位者只颁发硕士学位证书,不发给研究生毕业证书。

第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国人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亦参照此细则办理。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六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第七条:申请人应于每年的 6 月份至 10 月份向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硕士学位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给申请人《河南大学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审批表》(以下简称《硕士学位审批表》) 1 份,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后交回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 、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 1 份复印件);

2 、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 1 份复印件);

3 、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原件及 1 份复印件);

4 、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提供的有关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第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齐上述材料后一个月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并将资格审查结果通知本人。经确定具有申请资格者,将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三章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第九条:我校从以下三个方面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进行认定:

1 、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是否做出成绩;

2 、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

3 、学位论文水平。

第十条: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是否做出成绩的认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依据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提供的有关材料和本人所提供的科研成果。

第十一条: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其水平的认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通过有关考试进行。考试分为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两类:

1 、 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是指由我校负责,按照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进行的考试,其中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程和外国语课程考试。考试应在我校并严格按照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每年两次,分别在寒、暑假期间举行;每个学科、专业每次最多开考四门课程;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只能参加下次的集中考试,不得另定时间补考。

经济学、法学门类的有关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必修课程实行题库考试的管理办法。其它门类的专业也逐步采取题库考试的管理办法。

2 、 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此项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由省学位委员会统一组织,报名时间在每年的 2 月底至 3 月初,考试时间在 6 月的第二个星期天。有关报名和考试的具体要求,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考试合格者,由省学位委员会发给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定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外语合格证书》和《综合考试合格证书》)。申请人在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时,应提供《外语合格证书》和《综合考试合格证书》的原件。

鉴于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目前仍处于试点工作阶段,凡暂未进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的学科、专业,我校将在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中安排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通过我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我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二条:对申请人学位论文水平认定的程序是:申请人应在通过上述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向我校提出学位论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有关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导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第十三条:对申请人学位论文的要求是: 申请人所提交的论文应是本人独立完成的。对论文所涉及的问题,应有坚实的基本理论和专门知识,应能较好的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论文的理论、资料、实验、计算应是科学、准确和可靠的,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论文应用中文撰写,正文字数不少于 20000 字,有关格式按我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之规定。

第十四条:对申请人学位论文 的评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有关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三至四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他们同时应具有培养硕士生的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名必须是校外并且是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两个月以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送交论文评阅人。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论文评阅人应根据上述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

第十五条:对申请人学位论文的答辩,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的答辩委员会进行,该答辩委员会中至少有三人应是研究生导师、一人应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应事先由有关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人选,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

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第十六条: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分别作出授予学位的建议和决定时的有关工作程序及所授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和编号,按我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和《关于研究生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编号的规定》等有关之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已作出的授予学位的决定不妥或有误,或发现申请人在资格审查、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等方面有舞弊作伪行为已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之规定时,有权予以复议和撤销所授予的学位。

第五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批准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时,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配备专职人员,处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建立专门学位档案。每个被授予硕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的学位档案材料包括:

1 、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2 、最后学历证明(复印件);

3 、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复印件);

4 、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试卷;

5 、 《外语合格证书》和《综合考试合格证书》;

6 、学位论文;

7 、《硕士学位审批表》;

8 、答辩委员会表决票;

9 、颁发学位证书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我校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所需开支的经费,由申请人完全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二○○○年九月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